一、机动车检验自2009年1月15日至12月15日止。机动车行驶证签注“检验合格至2009年某月有效”章的,应当按照检验合格有效章签注日期对应的月份进行检验,也可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前进行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检验手续。
二、机动车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同时,还要进行查验工作。经查验和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凭行驶证、机动车管理卡、有效的检测合格的报告单及《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第三联等相关手续及表格,到所属交警支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应平整地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右上角,无前风窗玻璃的应随车放置;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平整地粘贴在驾驶座下部明显的位置上或随车放置。
三、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将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进行处罚。
四、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持《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驾驶人管理卡及相关表格到所属交警支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应在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对应的月、日后15日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超过12个月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