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机动车检验和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通告

  [2009年01月13日]  作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文章来源: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编辑:m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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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2009年度机动车检验和机动车驾驶人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通告

 

    为加强对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09年度机动车检验和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检验自2009年1月15日至12月15日止。机动车行驶证签注“检验合格至2009年某月有效”章的,应当按照检验合格有效章签注日期对应的月份进行检验,也可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前进行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检验手续。

    二、机动车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同时,还要进行查验工作。经查验和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凭行驶证、机动车管理卡、有效的检测合格的报告单及《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第三联等相关手续及表格,到所属交警支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应平整地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右上角,无前风窗玻璃的应随车放置;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平整地粘贴在驾驶座下部明显的位置上或随车放置。

    三、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将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进行处罚。

    四、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持《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驾驶人管理卡及相关表格到所属交警支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应在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对应的月、日后15日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超过12个月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通告

 

                                                          二○○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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